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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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于业主权利的相关规定是,业主对于个人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具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小区的健身器材,篮球场,跑道,电梯,楼梯等,全体业主都有权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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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业主权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业主知情权包括哪些?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除了上述规定的权利以外,业主作为消费者理所应当的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业主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6)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了解;
(7)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
(8)业主有权/对每个月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了解;
(9)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大厦)内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了解;
(10)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修改进行了解;
(11)业主有权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
(12)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解。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其并非公司立法上的概念,乃为公司法学者的理论总结。我国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基本一致,大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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