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的财产业委会有权接收吗,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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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一些决定已经严重侵害到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过,业主应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除此之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定对业主是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应该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业主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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