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和联系

房屋土地评论1,019阅读模式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以下是及法网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了解房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和联系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和联系

作为共有关系的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3、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有权对整个财产作出处分权利,但由于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都必须取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意思有书面同意的、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是多数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权利人在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权属登记时,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行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切勿放弃自己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必须提出申请并亲自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及法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和联系”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特点以及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特点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

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

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

的费用。

4、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

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5、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三、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写一人的名字,房屋的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婚后购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李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张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所以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张先生的名字,李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被告张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张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李女士不认可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房产是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张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下一步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及法网
  • 本文由 发表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laws.cdwzseo.com/fwtd/20976.html
  •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房屋土地

开发商不退款找谁最有效电话

在开发商不退款的情况下,很多人可能会第一时间想到打12315投诉。12315是消费者投诉热线,主要负责保护和协调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纠纷。 开发商也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违约。房管部门不能有效协商解...
房屋土地

房产确权官司律师费用是多少

房屋确权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代理费因地而异,不同律师的具体费用也不同,具体要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是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按照当地律师服务标准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按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
评论  0  访客  0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